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对已上诉的死刑案件被告人,在什么情况下可以
2018年2月14日
宁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
http://www.nbzyxsls.com/
根据《最高人民法院、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死刑第二审案件开庭审理程序若干问题的规定(试行)》第四条, 对死刑判决提出上诉的被告人,在上诉期满后第二审开庭前要求撤回上诉的,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。合议庭经过阅卷、讯问被告人、听取其他当事人、辩护人、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后,认为原判决事实清楚,适用法律正确,量刑适当的,不再开庭审理,裁定准许被告人撤回上诉;认为原判决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或者将无罪判为有罪,轻罪重判的,应当不准许撤回上诉,按照第二审程序开庭审理。
因此,对已上诉的死刑案件被告人,在上诉期满前可以撤诉,上诉期满后第二审开庭前要求撤回上诉的,第二审人民法院应当进行审查。允许死刑案件被告人撤诉的,可以撤诉。
文章来源:
宁波专业刑事辩护律师
律师:
虞小波
[宁波]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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